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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失行為有哪些(醫療過失行為有哪些相關法律)

2023.12.26 230人閱讀
導讀:”醫療過失,是指工程師及其他醫務人員在診療、預防、保健、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等醫療活動過程中,在具體實施醫療行為時沒有履行應盡的注意義務,表現為未能預見并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從而導致患者人身或財產利益受損,(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醫療事故中包括哪些情況

醫療責任事故包括的情形有:1、擅離職守或對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諉拖延、貽誤診治和搶救時機;2、診治中遇到明知復雜疑難問題,不請示或不執行上級醫師指導,擅自處理,或在搶救危重病人時,上級醫師接到下級醫師報告后不及時處理;3、手術治療中開錯部位、摘錯器官、遺留異物在病員體內的、麻醉方式、部位、藥品劑量錯誤、麻醉過程中不認真觀察病情變化;4、因不遵守操作規程、不查對而造成錯發、錯配、錯用藥物,或違反藥物配伍禁忌,或不按規定做藥物過敏試驗;5、護理中不按規定交接班、不遵守醫囑、不嚴格執行查對等制度,違反操作規程;6、不認真執行隔離消毒制度和無菌技術操作規程,供應的器械、敷料、藥品不符合消毒要求;7、檢驗病理放射等技術診查中,丟失或弄錯標本、拍錯部位、配錯血;漏報、錯報、遲報結果及違反規章制度與操作規程延誤治療;8、不按醫療原則,濫用毒麻限劇藥品,不見病人亂開藥、開錯藥;9、中醫人員不懂西醫知識擅用西藥西醫療法或西醫人員不懂中醫知識擅用中藥中醫療法。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

第三十六條專家鑒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醫療過失有哪些情形

醫療過失有如下情形:

1、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

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泄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的;

3、醫療過失的其他情形。

醫療過失行為包括哪幾類?

醫療過失行為有:

1.診斷過程中的過失醫療行為;

2.術前未能進行充分有效的告知;

3.手術中的過失醫療行為;

4.護理中的過失醫療行為;

5.用藥中的過失醫療行為;

6.輸血中的過失醫療行為;

7.由于各種原因,使患者發生內源性或者外源性醫院內感染;

8.孕產婦保健中過失醫療行為;

9.醫療美容中的過失醫療行為。

根據《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醫療過失,是指工程師及其他醫務人員在診療、預防、保健、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等醫療活動過程中,在具體實施醫療行為時沒有履行應盡的注意義務,表現為未能預見并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從而導致患者人身或財產利益受損。那么醫療過失的情形有哪幾種?

醫療過失的情形有哪幾種

第一種情況是疏忽大意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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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過失是指在醫療事故發生中,根據醫務人員的崗位責任及技術水平,應當預見到和可以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對病員的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未能預見到;或者對于危害病員生命、健康的不當做法,應當做到有效的防范,因為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致使危害發生。如不執行或不正確執行規章制度和履行職責,對危重病員推諉、拒治;

對病史采集、病員檢查、處理漫不經心,馬虎草率,擅離職守;或遇到不能勝任的技術操作,既不請示上級醫師,也不請人幫忙,一味蠻干;或擅自做有禁忌癥的手術和檢查等,而造成了對病員的危害結果。

第二種情況是過于自信的過失。

這種過失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雖然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給病員造成危害結果,但是輕信自己的技術、經驗或有利的客觀條件能夠避免或者克服,因而導致了判斷上和行為上的失誤,致使對病員危害結果發生。

第三種情況是技術過失。

這種過失是指根據醫務人員的相應職稱或相似情況下的一般水平,由于能力不及或經驗不足而在診療護理工作中發生失誤,導致對病員危害結果的產生。

醫療過失主要表現有哪些

法律分析:醫療過失包括醫療機構的過失和醫務人員的過失,醫療機構過失的表現如下:

1、醫院管理混亂、規章制度不健全;

2、醫療設備陳舊、缺乏維護;

3、缺乏基本醫療護理條件;等等。

醫務人員過失的表現如下:

1、誤診;

2、不負責任,違反規程;

3、擅離職守,延誤診治或搶救;等等。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三條 規定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醫療過錯有哪些

法律分析: 醫療過失行為有診斷過程中的過失醫療行為;術前未能進行充分有效的告知;手術中的過失醫療行為;護理中的過失醫療行為;用藥中的過失醫療行為;輸血中的過失醫療行為;由于各種原因使患者發生內源性或者外源性醫院內感染。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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